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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_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背景(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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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背景(3篇)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背景1

  〔摘要〕 近年来,失独家庭救助问题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虽然中央层面尚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但各地结合自身人口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先行先试,创新了养老、医疗救助机制。不过,救助中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来看,失独家庭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残缺与失衡;从现有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而言,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亟待加强。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扮演好“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多措并举、引导、组织构建失独家庭救助的“社会保障网”;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全社会救助的长效合作机制;帮助失独家庭建立互助支持机制,实现自我帮扶和救助。

  〔关键词〕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体系,社会救助功能,互助支持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6-0062-05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来,减少了四亿左右的人口,人口红利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与此同时,多年来该政策运行的累积和负面效应亦日渐凸显,“失独家庭”、“失独老人”、“失独群体”等词汇逐步走进公众的视野,并引发了诸多社会治理难题。本文主要针对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现状、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使失独家庭得到有效的帮扶和救助。

  一、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现状

  关于“失独家庭”,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的概念,但通常系指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1 〕失独家庭是长期以来我国“一胎化”计划生育政策推行的产物,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导致其家庭本质上成为风险家庭。〔2 〕独生子女作为整个家庭“唯一的希望”和“全部的生活追求”,一旦其遭遇到意外甚至不幸逝世,整个家庭将面临着“天崩地裂”的境遇。父母在经历了“失独”的人生悲剧之后,只能在抱残守缺中独自承受精神无依的折磨和生活无靠的压力,失子之痛和情感苦楚难以想象。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失独家庭已超过100万并正以每年7.6万个左右的速度递增。而人口学专家、《大国空巢》作者易富贤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在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有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3 〕面对规模如此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全社会理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关注,通过深入洞悉其生成背景和现实困境,多措并举、重点帮扶,真正为其提供一把能够遮风挡雨的 “保护之伞。”

  近年来,失独这一弱势群体日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人们亦开始重新审视与关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和帮扶制度。目前对于失独群体的救助,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便是2001年颁布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之规定,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此外,2007年,我国还专门出台了一项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制度,即《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当年便在十个省市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根据这一通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和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从而为失独家庭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而面对失独家庭中的养老、医疗、护理等问题愈发凸显的现状,2012年4月国务院在《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目前,虽然中央层面尚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但各地结合自身人口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先行先试,创新养老、医疗服务机制,如北京市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通过“暖心计划”,每年为每位失独父母出资2800元,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而重庆作为中国首批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市,率先出台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制度。〔4 〕同时,一些地区还加强了对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在失独老人监护人指定、机构养老以及住院医疗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消除了失独群体获得养老服务准入障碍。此外,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激发社会活力、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也是一些地区的通行做法。在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社会相关人士自发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和心理辅导队伍,通过采取“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形式,为“失独家庭”提供老年人家政、生活照料、医疗陪护以及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并为其提供各项技术服务和生育指导;协助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手续时提供方便等等,在失独家庭社会帮扶体系的构建中艰难前行。〔5 〕

  二、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中存在的缺陷

  失独家庭的伤痛是叠加的、复合的,而形成原因亦是深刻和复杂的。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未备先老、未富先老的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失独家庭经济困难、精神忧郁、保障缺失等一系列的治理难题更是日益凸显,极大地拷问着当前脆弱的社会救助,并高度影响着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6 〕为此,我们必须科学反思和针对性地找寻现有失独帮扶制度的缺失,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从而有效解决失独群体的各种问题。

  首先,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来看,失独家庭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残缺与失衡。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存在着严重缺失和历史欠债。其主要包括:

  1.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标准偏低且执行不到位。尽管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然而,多年来,所谓“必要的帮助”标准为何?如何掌握?由谁来负责或监督?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政策不明晰、不配套导致其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随意性、随机性、区别性较大。经统计,各地对“失独”父母的补助标准金额集中在每月每人200元,不仅标准偏低,并且发放中对女方设置了严格的年龄限制(即要求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才能同时纳入扶助范围),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力度,救助效果并不理想。〔7 〕而在失独群体中有相当大数量是因为子女患病最终不治而导致的,之前为给孩子看病、诊治,使得一些本不富裕的家庭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甚至于债台高筑。子女离世后,整个家庭长期陷入因病致贫的困境之中,生活异常窘迫。当前的实际情况是半数以上的失独家庭达不到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月收入在1200元以下,20%的失独家庭靠低保维持生活。〔8 〕无疑,上述微薄的经济救助对于失独家庭而言往往仅是“杯水车薪”。尽管2012年9月20日民政部表示失独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重点统筹研究这个问题,并指出应该比照现有的“三无”老人标准给予救助和解决。但关于失独家庭如何入住养老机构并获取补贴、居家养老如何享受政府免费的购买服务以及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 政策却并未作出细化和配套规定。此外,在对失独群体的扶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条件、社会投保以及扶助形式等方面尚未作出细化和配套规定,因此落实仍需假以时日。   2.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失独老人的养老和医疗设置了重重“门槛”。以养老为例,目前我国传统养老模式仍是居家养老,在现有独生子女政策中社会将形成“4-2-1”的养老结构,而失独家庭则将最下方的“1”不幸失去,这便使养老问题变得极其尖锐,失独者养老唯有更多地依靠社会组织和机构来解决。然而,目前对于老年公寓接纳失独老人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却严重匮乏,且在有些政策中还对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设置了不合理限制。如社会养老机构往往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以没有监护人签字、缴费无人担保和医疗、后事无人负责等理由将失独老人拒之门外。无独有偶,在住院医疗方面,我国现行的政策也有在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需经亲属签字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失独老人往往面临着无人签字而不能得到及时救治的客观障碍以及无钱医治、术后无人照料的现实窘境。这就导致失独群体在承受巨大心理创伤的同时,还普遍面临着患病率高和照料资源匮乏的状况。据统计,失独群体中有50%的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患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的占到15%,60%以上的患有抑郁症,半数以上甚至曾有过自杀的倾向,生活状况令人堪忧。〔9 〕

  3.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缺乏完整的制度框架。救助途径的单一和制度的缺失是目前我国失独群体生活无助、精神凄苦、心理绝望的重要成因。一方面,国家尚未从宏观层面搭建出完整的失独救助制度体系,导致无论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抑或是专项扶助制度都存在严重缺失。由于缺乏中央的统筹规划和刚性规制,在养老资源补贴供给、政府提供免费服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监护人指定、综合保险类别设置、廉租房申请程序等诸多失独群体生存和生活的重要领域,各地往往“灵活”掌握和执行,造成标准不一、无序发展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关于精神救助和情感关爱的制度缺失。在中国的传统家庭观念之中,孩子不仅是血脉的延续,更是精神的寄托。失去孩子便意味着情感失去依托,整个精神世界崩塌,这种哀怨和创伤之痛远比老无所养影响更深、持续更久。因此,失独群体对社会温暖和情感慰藉便异常渴望。没有心灵救助,他们便无法从痛苦中解脱,真正回归社会。作为身心受创最重的群体,失独母亲在承受着失子之巨痛的同时,还要面临生育困难和生活艰辛,甚至是婚姻家庭破裂的危险。然而,反观现有制度,社会精神赡养的体系和长效化的感情关爱机制严重缺失,弥补失独家庭情感悲伤的制度(包括孤儿收养、生育检查、优生保健等制度)未能有效跟进,导致失独群体难以得到有效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

  其次,从现有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而言,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亟待加强。社会力量的广泛介入和积极参与是失独家庭重构的重要外部条件, 其能为失独群体提供物质和精神的种种帮助。为此, 就必须积极开发社会资源, 打造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 共同扶助的格局。而目前我国在失独群体的社会管理中, 由于缺乏统一、 规范的指导框架和建设体系, 不同的社会力量没有明确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分工, 各社会群体往往处于各自为政和无序探索的发展状态之中, 无法对失独群体诉求形成高效、 高质的回应合力。并且一些地区的社区组织、 养老机构、 社工组织、 慈善组织等还未能充分认识到失独群体帮扶的社会意义, 对于失独家庭的生活困难、 身体状况以及心灵隐痛等存在着漠视和观望的态度, 工作方式缺乏主动和创新。 同时,缺乏对失独家庭数量、 年龄分布、 经济状况、 特殊困难等基本信息的掌握和研究, 难以为失独群体实现组织化的维权和充分的利益表达, 亦无法为失独家庭提供分层次和个性化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此外, 现有社会力量中,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素质参差不齐, 缺乏科学方法、 沟通技巧和心理疏导的训练, 在服务中手段单一、 内容枯燥, 难以有效帮助失独者排解内心的苦楚,从而树立起健康的生活态度。

  三、失独家庭社会救助的策略选择

  面对失独家庭持续增加而带来的种种社会管理难题,结合当前失独家庭生活窘迫、养老困难、心灵孤寂的多元成因,我们认为唯有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力量协同配合、合作共治,方能为其提供有效制度保护和精神赡养,进而让社会关爱的阳光照耀到每个不幸的失独家庭。

  (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扮演好“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多措并举,引导、组织构建失独家庭救助的“社会保障网”。首先,民政、人口等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关爱和照顾,有所担当,明确在失独问题中国家所担负的不可推卸的补偿责任。失独家庭是“一胎化”人口计生政策长期推行的产物,失独者是为了国家的改革大局和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社会群体。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身处地地体察和分析失独家庭的现实困难和心灵创伤,出台供养失独家庭的各种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失独群体的资源倾斜和支持。主动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和帮扶失独家庭的和谐氛围,让失独者有尊严和体面的生活。这既是政府的责任使然,更是对失独群体忠诚和遵照国家政策所作贡献的有力补偿,唯有此方能体现出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做好主导和引领工作,创新思路,建立、健全现有的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体系。其中的重点包括:其一,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从整体上摸清失独家庭的整体数量、结构、现实困境、核心诉求等基本信息,宏观地、全景地对失独家庭的核心要素进行收集、统计,建立失独家庭数据库,并将其定期在社会和民众间发布、公示,实现信息的交互,打造动态化的信息分析机制、政策制定调整机制、诉求回应机制,从而为寻找问题解决的突破口和反馈制度执行的效果提供依据。其二,科学总结和探讨各地失独家庭帮扶的工作经验,充分利用民政部及卫生、计生管理部门的组织网络,出台国家层面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与政策体系。失独群体所承受的伤痛和困难是多方面的,因此便要求政府必须把救助工作本身当作一项“系统工程”来完成,其间涉及经济扶助、医疗救助、生活照料和心灵慰藉等多个领域,必须打好政策的“组合拳”。一方面,通过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机制,全方位、科学地谋划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失独家庭救助制度体系。其中重点涵盖: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临时救助制度、重大灾害保障制度等)、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医疗、养老、就业、教育、法律等救助制度)以及引导和帮助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含社会帮扶制度、配套优化制度及社会捐赠、收养制度等),从而优化服务资源的配置,为失独家庭建立兜底的社会保障网络。同时,针对不同地域发展状况和诉求差异,在帮扶重点制度的设计上,力争做到有所区别、有的放矢。如对城市失独群体主要以心理、医疗和就业为扶助重点,帮助他们摆脱心灵孤独并重新融入社会;而对于农村失独家庭则应以保障其生活基本需求为焦点,进而对其进行专项的帮扶配套。即在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的同时,同步提升其生活的信心。〔10 〕此外,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还应紧紧把握失独家庭救助的需求类型,在经济救助、生活救助和心灵救助三方面“做足文章”。即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获取失独者实际生活困难的信息,并从制度上设立救助失独家庭的国家基金,由财政出资并接受社会的捐赠,从历年的社会抚养费累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原始基金,专款专用,给予失独者相应的物质帮助;创新扶助形式,通过增加为失独者购买医疗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报销比例等方式提高他们的医疗补助水平;〔11 〕支持建立心理关怀和精神抚慰机制,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组织心理干预专家和培养心理调适人员,对失独者进行专门、悉心的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自我封闭、自我悲痛的阴影。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还应当结合社会环境的变化对现有政策进行及时改革和修正。主要包括救助标准的重新调整以及扶助门槛限制的及时取消等。针对目前国家对失独家庭补助标准偏低的客观事实,应当提高补助标准,综合考察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消费物价指数,动态化地制定扶助标准,并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取消在扶助金领取时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保证失独家庭切实获得特殊的照顾和安心生活。与此同时,针对目前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和进行医疗救治中对监护条件的限制,政府可设置特定的部门为其提供群体服务,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援。为失独老人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和敬老院,并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机构的定位、管理的主体以及运行机制,消解失独者进入敬老院监护人缺位的现实困境,并统一负责处理失独老人的养老、治病以及身后财产处理等事项。对医疗签字等问题应与医院协商,充分考虑失独群体的特殊性,修正政策,确保失独老人生病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此外,还要对现行的收养制度进行改革,鼓励失独家庭优先收养孤儿。对于失独群体中有能力也有意愿的再养家庭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通过设置失独家庭抚养孤儿的特殊津贴以及建立失独家庭管理部门与儿童福利院的信息互通机制等举措,实现失独家庭的重建和失独者的家庭复归。   再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失独家庭的社会管理,组织和激发社会的活力,群策群力,攻克难题。各政府主管部门应强化与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积极培育一批致力服务于失独家庭的社会组织和专业化队伍,努力把社会力量导入到失独家庭的帮扶和救助的轨道之中,为社会力量介入和服务失独群体营造良好、宽松的制度环境。扶持相应的社会组织,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件,对于条件成熟的组织予以登记注册或采取备案等形式促进其发展;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建立失独服务组织的孵化、培育基地,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失独帮扶社会组织又好又快的发展;大力发展和重视社区的工作,为其投入和供给更多的资源,增强社区凝聚、感召的家园功能,切实为失独群体提供归属感和心理支持,并以此为依托编织社会养老体系“保护网”。

  (二)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全社会救助的长效合作机制。失独家庭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以及社会力量自下而上活力发挥的双向互动方能最终走出困境。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能够集中失独群体利益诉求,形成组织化的利益表达,为失独家庭争取资源、物质和机会,解决失独家庭的生活和经济难题。针对目前各地在社会支持体系构建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框架和层次安排,往往表现得较为零散和随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支持系统整体功能的发挥的状况,应当结合我国失独家庭的现状和构成特点,全景谋划社会支持体系的层次结构,并根据不同社会力量的优势将其依此分为社区应急支持网络、初级群体支持网络以及志愿者支持网络。〔12 〕社区基于自身的地域优势往往对失独家庭的生存和生活状况更为熟悉和了解,理应广泛地发挥其特有的服务和照料优势,对失独群体伸出援助之手,消解其突发和危急之状况,为其提供心理归属和情感安慰。通过建立长效化的沟通和帮扶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失独家庭的生活和心理动态,营造社区关爱和帮扶失独老人的和谐氛围;通过定期开展心理关怀,排解其心理障碍和哀怨情绪,引导其重新回归社会;通过常态化开展健康关怀,为失独者建立健康档案,并上门进行健康情况的调查,为失独家庭提供适时的医疗服务,保证其成员能够病有所医;通过开展生活关怀,及时获取失独家庭的诉求,将空巢和失独母亲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做好日常生活照料,并呼吁社会上更多的团体、机构以及志愿者的参与,为其争取各种政策优惠和津贴补助等,切实解决失独者的生活困难,从而整合社会力量应对失独家庭的各种危机。〔13 〕而作为初级群体支持网络则主要通过失独家庭与关系紧密的亲戚、朋友和邻里的广泛接触和良性互动,解决其心理和安全的需求。被世俗歧视和遭受人性的冷漠是失独群体孤独痛苦的重要根源,为此舆论切勿将失独家庭标签化和边缘化,而应当正面宣传失独群体为社会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倡导、鼓励与失独家庭关系密切的人更多地为其投入关爱和温暖,帮助其走出生活的阴影,通过感情联络、生活协助以及情感沟通打开其心结。而志愿者支持网络则强调最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合作,致力于发展和培育不同服务内容的社会组织和支援团队,满足失独家庭包括养老、医疗、康复、护理、生活救助、教育、心理干预等多元需求,构建失独家庭公共服务网络。为此,社会要加大对失独家庭服务队伍的培养,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科学设立与失独家庭相匹配的服务岗位,出台相关激励政策以吸引高层次管理、护理和心理调适人员,引导和鼓励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广泛参与到失独救助的社会活动之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三)帮助失独家庭建立互助支持机制,实现自我帮扶和救助。政府的制度设计、政策倾斜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深度介入,对于失独家庭而言都是外因条件,而真正从心灵的苦难中走出最终还需要失独家庭成员的自我努力和自我救助。民政部门、卫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应当积极行动、创新管理,帮助失独家庭建立起与外界的交互联系,特别是帮助失独群体之间搭建长效化的沟通、交流渠道,以协助其开展各种相互安慰、互助取暖的活动,防止他们陷入自我封闭和边缘化的恶性循环之中。目前,一些地区的失独老人已通过“抱团取暖”、“自我救赎”、“互助会”等方式实现了情感和思念的交流,相同的经历和悲痛让他们能够互相慰藉和勉励,从而一同穿越苦难,走向阳光。〔14 〕同时,失独老人还可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下,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通过网络搭建相互帮扶和情感沟通联络的实时平台,借助网络组织各种活动,互通有无;寄托哀思、困难互助、感情交流,从而共克时艰。此外,失独老人还应在社会的帮助和鼓励下勇敢地走出去,主动和社会其他群体进行联系和交流,通过参与相应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加强与相关社会弱势群体的互动,从而在获得感情共鸣和塑造积极生活态度中驱散心灵的“阴霾”。

  参考文献:

  〔1〕齐湘辉. “失独”家庭亟待精神赡养〔N〕.新华每日电讯,2013-05-13.

  〔2〕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J〕.人口研究,2004(1).

  〔3〕黄英男.中国现有2亿独生子女超千万可能25岁前离世〔N〕.京华时报,2012-08-27.

  〔4〕余瀛波.全国失独家庭超过百万 失独父母暮年将于何处安放〔EB/OL〕.新华网,2012-10-23.

  〔5〕吴铎思.如何构筑失独老人安全网?〔N〕.工人日报,2013-03-24 .

  〔6〕王亦君,关尔佳.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老龄问题严峻性世界少有〔N〕. 中国青年报,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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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张 曦,李琳海.百万失独家庭呼唤关爱填补缺失〔EB/OL〕.新华网,2013-05-11.

  〔10〕谢永才.失独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探析——基于可持续生机视角〔J〕.社会保障研究,2013(1).

  〔11〕魏铭言,郭少峰.中国失独家庭超过100万个 民主党派建议立法补助〔N〕.新京报,2013-03-12.

  〔12〕马 芒.构建独生子女风险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J〕.中国发展观察,2011(5).

  〔13〕柳美玲.宜春实施“失独家庭”三关怀活动〔N〕.中国妇女报,2013-05-15.

  〔14〕李志宏,蔡拥军.这样一群母亲, 她们失去了独生子——大连失独家庭抱团取暖〔N〕.新华每日电讯,2012-05-14.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背景2

  撑好社会救助的“保护伞”,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时不仅要树立主动救助服务的意识,更需要在实际工作创新救助方法和思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将从5月1日起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当然,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需要以法治方式不断推进。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就即将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未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纳入《办法》,我认为这是制度设计的最大缺陷。

  据报道,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近日,国家卫计委答复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近些年来,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逐渐凸显,社会开始注意到失独父母这个特殊的群体,注意到国家在失独家庭权益保障上存在的欠缺。失独家庭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而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未给予“失独老人”的特别关注。

  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果只是当作一般“困难家庭”对待,将难以给他们充分的照顾。统计表明,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个,并且这个数字正以每年新增7.6万的速度在增加。尽管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等5部委发出通知,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但失独父母那柔弱的心,需要在细节之处得到温暖。

  失独家庭,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但这样的家庭中,存在着养老、精神疾患、返贫等诸多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体现民生责任。人们期待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保障待遇,并一揽子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失独家庭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背景3

  撑好社会救助的“保护伞”,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时不仅要树立主动救助服务的意识,更需要在实际工作创新救助方法和思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形式规定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具体内容,将从5月1日起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当然,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需要以法治方式不断推进。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守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就即将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未对失独家庭的社会救助纳入《办法》,我认为这是制度设计的最大缺陷。

  据报道,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2014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近日,国家卫计委答复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近些年来,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逐渐凸显,社会开始注意到失独父母这个特殊的群体,注意到国家在失独家庭权益保障上存在的欠缺。失独家庭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而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未给予“失独老人”的特别关注。

  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果只是当作一般“困难家庭”对待,将难以给他们充分的照顾。统计表明,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个,并且这个数字正以每年新增7.6万的速度在增加。尽管2013年12月26日,国家卫计委等5部委发出通知,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但失独父母那柔弱的心,需要在细节之处得到温暖。

  失独家庭,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但这样的家庭中,存在着养老、精神疾患、返贫等诸多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体现民生责任。人们期待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保障待遇,并一揽子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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