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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2018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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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相对我们自己租房来说,价格要低一些,为了解决来沪人员及沪上贫困家庭的住房问题,上海市政府又开展了公租房建设。以下是 分享的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2018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2018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从2018年1月1号开始,上海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再放宽,申请廉租房更容易方便,上海廉租房价格将会施行补贴后价格。1、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调整为3630以下!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近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7〕93号),对上海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政策标准调整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廉租住房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00元以下调整为33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9万元以下调整为12万元以下。1人及2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继续按上浮10%执行,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2750元以下调整为3630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从9.9万元以下调整为13.2万元以下。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调整后,廉租住房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有机衔接。

  二是调整了租金配租的分档补贴标准。根据梯度保障原则,本市对廉租租金配租家庭按收入水平分三档进行补贴,收入越低补贴越多。收入准入标准调整后,分档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其中,3人及以上家庭按照基本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范围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00元以下(含1300元),调整为2000元以下(含2000元);

  按照基本补贴标准70%实施补贴的范围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00—2000元(含2000元)调整为2000—2800元(含2800元);

  按照基本补贴标准40%实施补贴的范围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00—2500元(含2500元)调整为2800—3300元(含3300)。

  1人、2人家庭及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各分档标准均对应上浮10%。分档补贴标准的调整,整体上提高了本市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

  三是对住房困难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精准救助”。考虑到住房困难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存在医疗刚性支出,更需要居住方面的救助,新政策标准对该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也进行了针对性放宽,在3人及以上家庭标准基础上放宽10%,即放宽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630元以下、人均财产13.2万元以下。

  此外,本市已逐步探索出廉租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对相关标准适时动态调整。此次标准调整后,本市将继续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审核配租程序尽快予以保障。

  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调整表

  

廉租住房部分政策标准调整表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家庭廉租住房的收入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500元以下调整为3300元以下,财产准入标准从家庭人均9万元以下调整为12万元以下。,1人及2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继续按上浮10%执行,即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从2750元以下调整为3630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从9.9万元以下调整为13.2万元以下。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优先承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房源”):

  (一)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二)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上海廉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实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廉租房申请地址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廉租房申请审核时间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自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情况报告。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网站或者有关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区(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2017年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6.符合上述条件,年满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2017年上海廉租房优先申请条件

  1.本市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

  2.中重度残疾人或者1~4级残疾军人家庭;

  3.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4.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5.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7.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8.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2017年上海廉租房申请材料

  1)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其他同住人指除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之外,原则上为在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户籍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员, 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列入的人员,下同)本人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 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拆迁的,需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吋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外地在岗人员、长病假人员、 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 卡明细)或加盖公章的工资单(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遺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 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 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协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无业人员、高龄无保障人员、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街道(镇) 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若为外地失业人员、外地无业人员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3)本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5)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 户籍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6)非正规组织负责人应提供: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7)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 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7)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若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营业执照、拥有股权比例的书面协议、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经审计的企业报表。

  8)在申请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 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收入、财产相关材料。

  10)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1966年底前归国华侨、获得全国或省(部) 级“劳动模范”、获得全国或2次及以上省(部) 级“三八红旗手”的申请家庭,需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1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等甲级医院病例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12)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2017年上海廉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时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 申请材料,并委托相关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2.受理:街镇廉租住房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预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需要不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不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公示、登记: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 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 当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 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廉租住房管理 部门。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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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廉租房面积有多大?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申请家庭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计算。

  廉租房租金补贴有多少?

  上海廉租房租金补贴方案共有三种:

  1.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86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6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46元。

  2.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48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

  3.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34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27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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