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抚恤金委托书范本_代领抚恤金委托书(3篇)
代领抚恤金委托书(3篇)
代领抚恤金委托书1
办理抚恤金委托书(建议稿)
我丈夫(姓名),于 年 月 日病故,我由于年迈多病,不能亲自办理抚恤金,特委托(姓名)代理办理和领取我丈夫的抚恤金,恳请领导恩准.
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附受托人情况:
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电话
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
代领抚恤金委托书2
1.死亡人员所在部门应在获知教职工去世的当天即应告知人事处,并及时将书面报告材料报送人事处(报告材料必须含死亡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确切的死亡时间)。
2.人事处收到报告后拟订抚恤金的文。
3.死亡教职工家属到人事处领取离校手续单,并到所在部门、教务处、图书馆、房产管理中心、财务处等单位办理清偿手续。
4.死亡教职工家属凭身份证和签章好离校手续单至人事处领取有关抚恤金的文和家属关系证明。非死亡教职工的第一继承人代领抚恤金的文,必须出具第一继承人的委托书;如有几个家属并列作为第一继承人,只有1人代领的话,必须出具未到人员的委托书。
5.死亡教职工家属凭抚恤金的通知书、家属关系证明以及身份证原件到财务处柜台领取抚恤金。
【相关政策】
1.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闽民优〔2008〕180号)
2.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8〕87号)
【相关说明】
(一)抚恤金标准基数
根据闽民优〔2008〕180号精神,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2006年7月1日后,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附加(见附表)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二)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
根据闽劳社[2002]35号,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除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外,单位同时还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其中丧葬费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7的标准确定;一次性困难补助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6的标准确定。
代领抚恤金委托书3
、受理部门:卢湾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63310443 63262020-80909;
地 址:重庆南路100号909室;
二、审批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解释》;
2、《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的通知〉》;
3、《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1)317号;
三、申请主体: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
四、批准条件与审批程序:
1、领款人(持证遗属)应递交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户口簿、身份证、私章。属第六条四款的,如子女二人以上的,需附协议书,并需死者所在单位在协议上签署意见;
2、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遗属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私章、通知书、抚恤金项目审核表;
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顺序:
一次性抚恤金按规定由持证的死亡人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发给,其顺序: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审批时限:
凡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在当日办完手续,遇特殊情况按约定时间办理;
七、办法告知:电话或信函告知;
八、监督电话:
卢湾区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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