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转租合同_转租合同简介
转租合同简介
【概念论述】
★转租合同是指在合同生效期内,甲方(出租方)和乙方(租用方)中还维系着合同关系。但乙方因为其合同未到期,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或不想继续使用甲方的事物,在此情况乙方按原来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再与丙方依据原来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进行合同的接续,这种情况属于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在社会上使用比较频繁,这是因为原来甲、乙双方的合同还在生效,乙方不能继续租用甲方的事物而采取的一种转租措施,这种办法可以保证甲、乙双方免受合同毁约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转租合同在社会上包含土地转租、房屋转租、柜台转租、设备转租、船只转租等多种情况。
★转租合同的相关条款不得与原租赁合同违背,转租期限需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支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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