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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生育保险报销金额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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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下面就是zw234作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云南生育保险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云南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程序,缓解生育保险基金压力,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和《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昆政发〔2011〕93号,以下简称 市级实施办法 )文件规定,针对近年昆明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级实施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4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5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七)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八)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二、有关事项

  (一)参保职工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起,在1年以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相关待遇。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参保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累计补助不超过3次。

  (四)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对涉及此项待遇的支付累计不超过3次。

  (五)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均以首次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的原始凭证为准,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参保职工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退休人员,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相关规定,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七)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流产的,按照政策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或享受了其他形式的政策优惠和减免的,须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它渠道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医疗费已由其它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时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第一胎时至生育第二胎之间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第二胎时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第三胎的,以此类推。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的,转移变动前后的生育保险须连续参保。

  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的报销项目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等,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第四条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除急诊、急救外,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参加生育保险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拓展阅读

  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遇核付项目及标准(一)女职工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参保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生育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产科疾病(妊娠期)

  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

  分娩

  中期妊娠引产术

  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

  结扎术(输卵管)/(输精管)

  产后42天回院检查

  复通术(输卵管)/(输精管)

  妊娠3个月以下人流

  妊娠3个月以上引产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

  内容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2016年社保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东2016年社保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2016年广东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将执行此项规定。按照新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此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是: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按照规定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职工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逐月垫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申领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拓展阅读

  广东2016生育保险政策

  政策一、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标准。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相比原来定额的生育保险待遇(即顺产2000元、难产3000元),待遇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

  ①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100%;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50%,且支付最高限额3000元;其他生育就医情形按不同比例报销。

  ②生育津贴标准: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假期天数为:顺产98天,难产12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计划生育手术也有规定的休假天数。

  政策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政策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开平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15年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

  政策四、怀孕后须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经医疗机构确诊怀孕后,须立即在开平市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的上月须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除外)。持就医确认申请表、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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