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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矛盾纠纷分析排查情况汇报_2016年矛盾纠纷分析排查情况报告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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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桂平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两节”、“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为重点,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有力措施,以解决人民群众突出的利益冲突为突破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有效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了我市的社会稳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年矛盾纠纷分析排查情况报告三篇,供大家参考!

  2016年矛盾纠纷分析排查情况报告三篇

  2016年矛盾纠纷分析排查情况报告一

  今年以来桂平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维护“两节”、“两会”期间的社会稳定为重点,扎实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有力措施,以解决人民群众突出的利益冲突为突破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有效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了我市的社会稳定。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本情况

  今年3月份止,全市乡(镇)、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231件,调处率达百分百,已成功调解1185件,调解案件成功率达96%。其中调处三大纠纷378件,(土地纠纷368件,占97%;山林纠纷10件,占3%;);调解民间纠纷853件,(婚姻家庭纠纷102件,占12%;邻里纠纷190件,占22%;房屋宅基地纠纷100件,占12%;生产经营14件,占2%;损害赔偿纠纷10件,占3%;劳动争议纠纷4件,占0.4%;医疗纠纷1件,占0.1%;交通纠纷1件,占0.1%,其他纠纷431件,占51%)。防止群众性上访5起,制止群众性械斗3起,没有民转刑的案件发生。

  二、矛盾纠纷情况分析

  主要矛盾情况:本季度的矛盾纠纷呈上升的趋势,比去年同期增加84件,增加7.3%。从矛盾纠纷的特点来看,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比较突出,共有660件,占受理案件的53.6%。究其原因,一是一季度正逢“两节”,外出人员纷纷回家,一些平时隐性的矛盾随着外出人员返回而明朗化,因此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比较突出。二是利益格局发生很大变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群体出现分化,个体与群体、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既得利益者与利益受损者等不同的利益需要难以统筹平衡,受利益驱动,各种矛盾纠纷不断产生。三是部分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通,有些矛盾苗头没有被及时排查发现,而是在矛盾爆发后才知道,这给处置带来了困难。四是重处置轻排查。一些乡镇重处置轻排查,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造成了工作的被动;五是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有些矛盾纠纷原本在萌芽状态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重点和难点

  1、纠纷调处的重点。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因此,在做好坟山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常规性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要对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进行重点排查和调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2、纠纷调处的难点。一是主体向群体性发展,调处工作压力大。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群体性事件,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二是调处工作复杂。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纠纷的调处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三是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利益与他人、集体、政府利益发生矛盾时,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2016年矛盾纠纷分析排查情况报告二

  一、基本情况

  2016年一季度,港南区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932件,调解932件,调解率达100%;调处成功904件,调处成功率97.0%。从矛盾纠纷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纠纷63件,占6.8%;邻里纠纷356件,占38.2%;房屋宅基地纠纷211件,占22.6%;经济合同纠纷30件,占3.2%;生产经营纠纷43件,占4.6%;赔偿纠纷86件,占9.2%;坟山纠纷35件,占3.8%;其他纠纷115件,占12.3%。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3件3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件3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9件465人;防止群众性上访13件285人。

  二、形势分析

  (一)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在所有矛盾纠纷中占较大比例

  今年第一季度排查调解的邻里纠纷356件,占所有矛盾纠纷38.2%;房屋宅基地纠纷211件,占22.6%。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在所有矛盾纠纷中占较大比例,主要有以下二方面原因:一是1月份处于春节的特殊时期,各乡镇(街道)充分认识到社会形势的复杂性、特殊性、严峻性,加大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统筹考虑,周密部署,力争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村庄集镇规划不够科学与规范,村民建房随意性大,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加之一些村民建新房却不拆旧房,形成事实上的“多占抢占”,而产生矛盾纠纷。

  (二)坟山纠纷有所上升

  本季度发生本季度发生坟山纠纷35件,占3.8%。目前,坟山纠纷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坟山纠纷根植于传统观念。虽然土地是集体的,但祖上就是他的坟地,不允许别人葬,这样一种观念在当地人看来是正当的,也是根深蒂固的。

  第二,坟山纠纷或者说祖坟问题深受风水观念的影响。一个宗族占用山头,觉得风水好,坟头旁边还有林地,这个宗族就都占着,不许别人用林地,在附近安葬也不可以。别人将坟山迁到附近,有些甚至就直接偷偷地埋到风水好的坟墓里,这就产生了纠纷。

  第三,坟山纠纷与宗族势力交织在一起。一个坟山往往就是一个宗族的坟山,以宗族为单位占用一个坟山,而不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现在又有了新的趋势,即同宗同姓的“集体”和跨村祭祖。这无疑增加了坟山纠纷的规模和解决的难度。

  第四,坟山纠纷或者说祖坟纠纷有时间性。坟山纠纷主要是在清明和重阳的时候。一般清明前后冲突比较激烈。

  第五,坟山纠纷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司法所的同志普遍认为这种纠纷没有法律依据,不好解决。较为能够接受的解决方式是“坐地抛砖”,站在界上抛青砖,能抛多远占多远。而法律上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就被个人和家庭所占有。

  解决坟山纠纷的对策:

  由于坟山纠纷的特殊性,对于这一纠纷的解决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第一,法院不受理此类纠纷。理由是由于没有处理的法律依据、执行困难等。某法官就告诉我们:广西高院曾经有13类不受理的案件,其中包括坟山案件,此类案件还是不受理为好,坟山起纠纷时是群体性的很难执行的。法官的话反映了法院对这一类纠纷的无奈:受理了解决不了,裁判了执行不了,不受理其实是把矛盾又推回了社会。对此,司法行政部门期望出台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第二,部分坟山纠纷在司法所的调解中“慢慢化解”。坟山纠纷主要发生在基层,其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所的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出面采用协议补偿的方式进行的调解是现在解决坟山纠纷的最主要形式,一般都能解决。调解人员比较耐磨,对于这种纠纷的调解就会比较有效。

  第三,在遇到坟山纠纷的时候,纠纷双方找“族头”解决的现象较为普遍。正是因为司法的躲避使得宗族势力填补了这样一个纠纷解决的空白。这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当地宗族势力的权威。宗族势力的强大自然是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四,法院应该受理坟山纠纷案件。坟山纠纷具有宗族性、群体性,难以执行,自然不应成为法院不受理的理由。那么,坟山纠纷真的没有法律依据吗?坟山纠纷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相邻关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可以作为处理坟山纠纷的法律依据。而这种相邻关系又是基于习惯而使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基础上产生的。《物权法》第85条习惯法的引入,为坟山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对于坟山纠纷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坟山纠纷的发生和化解均与风俗习惯密切相关。因此,在处理坟山纠纷时,依据风俗习惯分清是非、提出解决方案、进行疏导教育,容易使当事人接受和自觉履行处理结果。因此,在国家制定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引入习惯法裁判坟山纠纷无疑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良好选择。

  传统型民间纠纷相对来说,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不大,通常情况下不会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但这类矛盾占矛盾纠纷的比例过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长期存在,如果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也容易引起激化,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类矛盾纠纷,关键是要发现早、处理小、调解好,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或始发阶段。

  2016年矛盾纠纷分析排查情况报告三

  2016年一季度,丽水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8528件,调处8508件,调解成功8433件,成功率99.12%;非正常死亡纠纷42件,防止“民转刑”案件16件43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9件227人,开展集中排查1720次。

  一、主要特点和原因分析

  (一)纠纷总数下降。一季度纠纷总量比上年下降517件,下降率为5.8%;环比下降1100件,下降率为11.4%。其中重大矛盾纠纷仍有215件,非正常死亡纠纷42件。矛盾纠纷数量最多的是缙云县、青田县、松阳县(见表一)。主要原因是排查力度加大。一季度是春节与全国“两会”的召开时期,各地均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的筑牢 “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深入辖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确保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将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共排查了1720次。

  (二)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占比最高。一季度调处的传统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961件,邻里纠纷1829件,合计共2790件,占总量的33%。主要原因一是随着六边三化、美丽乡村项目,新农村建设等不断推进,邻里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不断增加,而随着外出务工、养殖人员的返乡过年,此类纠纷解决集中爆发。如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的丁某兄弟多年来在广东养鸭,2015年年前兄弟两人回家因建房和邻居发生纠纷,后两人外出打工,调解未成,最终在春节前夕丁某兄弟返乡过年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这起历时一年的房屋拆建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二是家庭成员男或女外出长时期分离,致使夫妻感情淡漠,离婚率大大提高,随之而来的家庭暴力,财产分割,老人和孩子赡养、抚育等一系列社会矛盾纠纷也增多。

  (三)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居高不下。一季度矛盾纠纷总量虽然下降,但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居高不下,有2126件,占总数的25%。主要原因一是临近年关,外出人口回家过年,车辆数大幅度增加、交通流量等持续增长,导致交通事故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二是交通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存在路上疲劳驾驶、争分夺秒、疏忽大意、不守交通规则等情况。

  (四)土地山林水利界限权属纠纷和征地拆迁类纠纷依然突出。一季度,土地山林水利界限权属纠纷767件,征地拆迁类纠纷472件,合计1239件,占总量的15%。主要原因一是重点工程的推进导致相关纠纷需集中解决,特别是因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纠纷在一季度较为突出。二是农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对土地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三是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职权交叉、分工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土地四至界限划分方面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

  二、主要做法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有重点。一季度全市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摆在突出位置,

  围绕春节和“两会”重点时段,组织全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深入辖区开展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纠纷开展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关注农民工工资拖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道路交通安全和涉法涉诉等领域的矛盾纠纷,着力化解“积案、老案、难案”。同时,提高对热点、敏感问题的预知、判断和预防能力,以确保春节和 “两会”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护航“g20”。如龙泉市组织各级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对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协调合作,确保化解在第一时间、基层一线。2015年12月份以来,共排查梳理矛盾纠纷357起,成功调解351起,涉及当事人800余人,涉及协议金额210余万元。 庆元县司法局进一步完善县、乡、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以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民工讨薪纠纷排查,对旧城改造、高速连接线建设等重大项目及历年有“前科”企业进行重点查访。截至目前,共摸排重点企业20余家,梳理突出问题10余项;办理劳动争议纠纷162起,调解成功159起,涉及金额460.69万元。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基础。 夯实基层基础,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积极推进和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以落实浙江省司法行政基层业务管理平台为契机,完善全市调解员数据库,健全和巩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缙云县成立了首家民间调解组织—七里乡的“正道讲和团”,调解员来自基层农村一线,充分利用民间乡缘、地缘、人熟、地熟、乡情、友情等关系,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征地、拆迁、拆违等矛盾纠纷。景宁县通过完善衔接平台、拓宽衔接范围、加强部门协作等方式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立案审判工作良性互动的“诉调衔接”机制。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显成效。一是及时总结经验和表彰先进。市局对一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先进经验,表彰先进个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和调解员的积极性,共表彰了10名先进人民调解员和10个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做好以奖代补发放。各地先后做好基层人民调委会的调解员和行业性调委会调解员的“以奖代补”审核发放工作,重点查阅案卷材料,通过走访案件当事人、知情群众等形式进行核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通过简报、网站、报纸等媒体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如莲都区委副书记、区长杨秀清在《莲都司法》编发的“人民调解施援手,信访积案巧化解”一文上作出批示:“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予以肯定”。

  三、对策建议

  (一)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调处工作”,全力以赴护航g20峰会。以县(市 、 区) 司法局为单位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 “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调处工作 ” ,充分动员全体人民调解员参与平安护航g20,做到全方位排查纠纷,集中力量高效化解矛盾,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调解率达到100%,传统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6%以上,行业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为g20峰会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开展村级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指导2016年村级“两委”换届。按照2016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村级人民调解员聘任、选任工作,将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为人正直、有责任心的村干部或村民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三)开展重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好非正常死亡件等重大疑难案件的排查调处工作。各级调委会每月至少深入开展两次矛盾纠纷大排查调处活动,重点应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和“民转刑”等重大疑难案件,加大调处、化解和稳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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