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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调整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5646元,月缴存额上限3756元。(15646元为2016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缴存比例
根据哈公积金发[2015]43号文件精神,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一致的缴存单位应予以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12%的比例缴存,且比例相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不再以公积金缴交的形式汇、补缴。
三、办理时间
各单位在办理2017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账后,即可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该工作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
四、调整方式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员汇总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定表》,加盖公章后到我中心窗口办理。
五、其它规定
2018年度的基数调整工作,我中心暂停网上预审环节。各缴存单位在填报2018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填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我中心将根据国家信息保密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严格管理使用。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中心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南岗区马家街27号 53633651
香坊区民生路179-6号 87010491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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