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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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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下面是www.39394.com烟花美文网小编整理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供大家参考!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章 立项与申报

  第四章 批准与执行

  第五章 决算与评估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内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业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部《加强部内专项资金与收费收入管理意见》和财政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内卫生专项经费是指卫生部为贯彻卫生工作方针及国家有关卫生政策,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家卫生工作目标和我国政府对国际组织作出的重大承诺,应付突发事件和控制重大疫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批准而确定的专项经费。

  目前,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包括:防治防疫专项经费、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妇幼卫生专项经费、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及其他卫生专项经费。

  第三条 部内卫生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定期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实行主管部长负责制。

  专项经费的立项、年度综合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由部党组确定。财务主管部长领导年度综合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并对部党组负责。

  第五条 规划财务司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财务主管部长领导下,按照部党组确定的原则和年度预算负责各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分配、下达等财务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内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综合预算核定用于专项业务领域的经费,划分到相关业务司局使用,实行业务主管部长领导下的司长负责制。

  各业务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是本司局专项经费管理的协调部门,负责本司局专项经费立项、申报、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专项经费的设立必须符合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要求,保证计划目标的实现。

  2.专项经费的分配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分清责任,各司其职,以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鼓励先进,扶持贫困。

  3.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内有关管理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依据预算确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作它用。

  4.专项经费的检查与评估须按照目标管理和项目管理的要求执行,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立项与申报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立项必须以卫生事业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目标、战略重点、实施步骤,有针对性的提出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第九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分年度计划和长期计划。当年能完成的只需报年度计划。需要一年以上才能完成的需报长期计划,计划一般以五年为期。五年若完不成,待项目期结束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要点,充分考虑各项影响因素,保证重点,准确合理编制。

  长期计划编制一般与事业计划编制同步,要根据事业计划的目标和实施措施,认真考虑工作重点和经费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和节约支出的原则,并考虑计划期内国家财力可能提供的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做好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申报必须注明立项依据、项目目标、工作方案、项目预算和专家论证意见。其中:项目预算中若需地方配合执行的,必须分清中央执行预算和地方执行预算;长期计划还必须有分年分项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编制分中央执行项目和补助地方项目两部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应由地方经费支持的项目,中央一般不安排;对涉及全国或区域性工作以及特定项目,且经财政部认可的,中央专款可适当补助地方。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项目编制必须根据项目任务和措施,依据财政有关制度和标准,分项列表计算。需分清项目中承担全国任务的直属单位的专项业务补助(即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和司局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司局专项业务经费。

  中央执行项目用于支持全国性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主要包括:

  1.全国性卫生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及规划的研制补助。

  2.全国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3.全国性卫生业务活动,如宣教、改革试点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4.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业务指导和省级人员培训。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服务全国性的工作项目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地方项目编制要考虑各地区人口基数、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区别对待;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具体安排时,对灾情疫情以及突发事件地区给予必要照顾。补助地方经费也可依照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成效,实行以奖代补。

  补助地方项目用于加强地方重大疫情、重点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卫生监督及监测能力。主要包括:

  1.重大自然灾害中的疫情控制补助。

  2.对甲类传染病和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控制。

  3.对卫生战略重点的引导,适当对重点地区或重点项目予以补助,有针对性的加强地方的卫生监督监测、疾病防治能力。

  4.执行中央项目的工作补助。

  5.其他经部领导批准的重点项目工作补助。

  第十五条 部内各司局提出的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由本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协调统一后报规划财务司。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司局的项目,经司局间协商,先确定主管业务司局,然后由主管业务司局负责立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司局将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后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审核汇总上报财务主管部长,经部党组讨论同意后,规划财务司统一负责向财政部申请立项,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批准与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卫生专项经费项目计划,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各司局据此编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部内有关司局于每年10月中旬将拟定的下年经费预算报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根据部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和各司局上报的计划,本着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协调统一,编制卫生部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建议经部领导审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核定批复后,由规划财务司综合平衡,再次报部党组审核批准,形成年度专项经费综合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补助地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会同财政部统一办理经费的下拨。

  地方执行预算采取划转形式下拨给地方财政、卫生厅(局),并由地方财政、卫生厅(局)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中中央执行预算,由财政部拨付我部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再根据预算项目拨至各有关单位,其中:

  1.补助直属单位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联合,将任务和经费下达给承担全国任务的部直属单位。该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各主管业务司局,财务收支情况上报规划财务司。此项经费只能用于指定开展的业务工作,不能用于人员经费,经费使用业务司局不得干预。

  2.司局管理的专项业务经费,是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直接组织开展业务工作的预算经费,司局专项业务经费由规定划财务司拨相关直属财务单位,由各司局负责管理,实行司长负责制,其中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长批准。司局管理的专项经费属卫生事业费,应严格与执行行政经费相区别。司局业务专项经费预算必须由司务会研究决定,报规划财务司批准后执行。司局主要领导要严格按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审批各项支出,不允许处室或个人支配专项资金。各司局应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将专项经费私自转移,另开账户,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卫生专项经费由规划财务司根据项目任务和活动,确定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由定点财务单位代管,或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其他专项经费代管单位由规划财务司协商业务司局,在部直属单位确定几个财务管理较健全的二级单位作为定点财务单位管理,规划财务司把项目经费一次拨入代管单位,有关业务司局在定点财务管理单位报账,各代管单位每年将专项收支情况报规划财务司审核。规划财务司将加强对此类项目预算的审批和定点财务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其他专项经费项目中,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局或项目内容复杂、涉及面广或支出不确定的项目,项目经费统一在规划财务司管理,各业务司局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根据项目预算,按工作进度,经各业务司局司局长审核批准,在规划财务司报账。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因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突发事件发生,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对年度预算作调整(如需要增加经费、调剂经费用途等)。

  年度预算调整,根据项目申报程序,由主管业务司局向规划财务司提出报告,规划财务司根据当年情况提出建议,经部领导审核批准后,在规划财务司协助下办理。

  年度预算调整增加一般先在部内专项经费中调整。部内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规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是卫生事业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存储。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途和使用范围安排支出,专款下达以后,未经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拨其他单位,也不得改变用途。凡是留中央的经费各司局原则上一律不得作为补助下达到地方,下拨地方补助不得调回,也不得调转划拨到其他地方。

  第五章 决算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按照预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各业务司局每年年度终了和项目完成之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并按期上报规划财务司。

  第二十五条 决算分年度决算和项目决算。

  年度决算是指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反映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支出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项目决算是在项目完成之后,主管业务司局对项目最终预算执行情况的综合性报告文件。主要包括专项经费支出情况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项目完成总结。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各业务司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按照项目规定目标、实施计划,逐一核实实际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认真总结经费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文字报告。

  第二十七条 规划财务司根据各司局年度决算或项目决算,结合项目评估,及时汇总上报部党组和财政部。并以此作为项目继续开展的依据或各司局设立其他专项项目的参考。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规划财务司每年定期组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审查财务决算资料,对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坚决制止,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不按预算、项目执行的现象;对严重违纪事项,必须及时向上级财务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财务司和各业务司局要积极做好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的经济违纪案件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科技部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科技部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课题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为地方科技厅(委、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汇总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下达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 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须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 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四十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财政部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四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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